导言
在中国农村,内生于农村自身地方性知识认同基础上的行为规则,是农民本土性思维逻辑的一套完整体系。而这套体系的摧毁与重构过程,则构成了反映农民思维逻辑的关键性场域。对这一过程的观察与诠释,对于我们理解中国农村、农民的行动逻辑,具有重要的现实性意义。作者通过对暑假期间三次抗旱的参与性观察,从“抢井”这一传统性规则破与立的视角切入,分析认为中国农民的行动逻辑是建立在地方性权力(这里的地方性权力主要是指亲族势力)参与下的以道义为表层的个体对理性的攫取。
1、道义支配的让渡
作者的家乡位于华北豫东平原,村庄距离县城36公里。村庄中有王、刘、张、瞿四姓。因地处省市交界处,地方行政权力渗入较少,因此还保留着浓厚的乡土性规则。“抢井”便是其传统性规则之一,13年夏天,作者家乡出现了持久高温干旱。在这次“抢井”抗旱过程中,遵守了几代人的“抢井”规则,很快被另一条新规则所替代,在规则替代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出现,使得这场规则更替背后的农民行动思维逻辑显得更为清晰明了。
在作者的家乡抢井浇地有一套默认的规则,即每当浇地用水井时,村民一般会选择在前一天的某个时间点,把具有象征性的“竹筐”或者“竹篮”盖在井口上,代表这口井已经有人抢先占用。第二天便可顺理成章的使用,即使第二天其他人提前赶到,他也必须主动让出,除非先占用者答应让对方首先使用。当问起村民这条规则是什么时候开始的,他们的回答是:“我也不知道啥时候开始的,就知道在我爷爷的爷爷……(长辈)的时候,就这样了”。这条规则一直被遵守到今年夏季的第二轮抗旱前。
第二轮抗旱开始初,先后发生了几起事件,使得遵守几代人的传统“抢井”规则迅速崩溃,代之而兴的是又一新规则。而这条新规则的建立,使得社会性的“道义”选择与“理性竞争”逻辑关系之间出现了微妙的转变。这套行动逻辑关系让渡的背后向我们折射的是隐性存在的地方性权力对农民行动逻辑的影响。
事件一:在第二轮浇地开始后,村民张、王两家,因“抢井”闹起纠纷,后果虽然不严重,但却具有特殊性意义。首先是依照传统性规则行事的王某,被开车提前赶到的张某拒绝让出水井的优先使用权。其刚开始的理由是:他也在这口井上放了竹篮,而且放的比对方要早,当被证明出他在撒谎时,其又改口说,如今放竹篮或者竹筐已经不算数了,只有车才算数,谁家车先到,谁家就可以首先使用。其最终结果是王某没有获得水井的优先使用权。
事件二:村民之前按照传统分别在水井上各自放了具有象征性代表的“竹筐”或者“竹篮”。但排在后面的张某,乘着刘某回去开车的空间,自己却先开始浇地,当刘某赶到时,张某拒绝让出水井,其理由是:“我车先到的,虽然东西是你放在我前面,但是你不来用,还不叫别人用啊。”结果是后排队的张某先使用了水井。
事件三:王某首先去看井何时空闲,之后回家开车,并未放任何具有代表性的物件;而在王某回家开车之际,刘某却把竹篮放到了井口处,之后王某先于刘某把车开来,当井空闲时,刘某拒绝王某先使用,其理由是自己首先放的竹篮,所以自己应该先使用。在这里竹篮又被作为象征性代表开始发挥其作用。结果是王某最终选择了放弃,选择了另一种应对方式“搭伙”。
这三起事件发生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共同性的关键因素,既作为规则颠覆者的张某以及重塑规则的刘某均是在村庄中亲族势力较强者,而选择退让者多是村庄中亲族势力较弱者。在此之后,村民在“抢井”时,多数开始依据车来排队。但是“竹筐”或者“竹篮”却并未随着其旧规则的破坏带来的象征性作用的消失而退出,却被有些家庭保留了下来:他们选择先放“竹篮”,然后再开车,车与竹篮同时存在。一旦出现某一方依仗家族势力施压时,村民则通过这两种选择应对。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弱势的一方,在规则更替时,他们会通过多种选择来保护个体性利益,以求得避免个体性利益受伤害,最终实现个体利益的最优或者最大化。这种看似理性化的选择背后,向我们折射的恰是隐性存在的地方性权力对农民理性行动逻辑的影响。从三起事件中我们看出在规则的破坏与重塑过程中,地方性权力起到决定性作用,他们依据自身势力在不同场域内建构满足于个体性利益最大化的规则,而弱势群体则是在其规则已定的前提下做出的理性选择来满足个体性利益。这种理性选择是在地方性权力参与下的应对策略中做出的,而非个体性的真实理性选择,亲族群体的强弱才是决定在行动选择中理性参与程度高低的重要性因素。另外在村庄当中,由于水井分布与行政区划原因,有些水井难以兼顾边界的土地,因此,靠近边界地区的土地所有者,选择合资打井,其用井原则是“谁拿钱谁有优先使用权”,但总会在用井高峰期,出现没有出资者拒绝让出使用权的事件,这令合资者非常恼火。
王某:“本来说的谁不兑钱,打的井谁就不能使唤,可是你看**,每次他都在我们前面使唤,我们兑了钱,还不如他。”
张某:“你叫他先使唤的,你要不叫他使唤,他使唤试试。”
王某:“谁叫的使唤了,你去了他正使唤着呢,你咋说?
张某:“啥咋说,给我让出来,我先使唤。”
王某:“你现在说的牛,到时你试试啊,他不让你咋哩他。他就跟你不讲理了。”
张某:“他敢,他凭啥不让啊。那是你,要是我他不让试试,我说让他让他连一句话都不敢说。”
王某:“我可没你牛啊,你们弟兄们多扛事啊。”
作为同等合资者的身份,亲族势力强的更能在理性竞争过程中维护自身的优先权,而亲族势力较弱者即使在自身掌握优先权的前提下,也很有可能被排挤出理性选择之外。针对这种情况亲族群体较小的合资者一般会选择在公开场合讨论,但却不点名道姓,他们会通过所谓的“话外音”向没有出资的使用者发出批评。这种“软规则”的行动逻辑选择,所扮演的角色恰是村民自身对规则的明确与再生产,其作用之大,成为了村民很多规则维系和再生产的表达方式和渠道,成为传统上制约强亲族的有效话语。当农民行为的理性化加剧演变,理性化思维很容易借助亲族权力撕裂传统规则,进而重塑社会结构,造成乡土社会的裂变,进而演化出极端理性的乡村社会形态。
2、理性的变相攫取
与继替规则相伴产生的是理性的变相攫取,其表现是新的“搭伙”形式再生。生产面上的“搭伙”行为作为集社会性与生产性于一体的研究视角,张思将其归结为一种“农耕结合”的研究形式。所谓“农耕结合”具体是指同耕作、收获等农业生产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各样的社会结合或关系,包括:(1)劳动力、役畜、农具的相互融通和共同使用;(2)劳动力、畜力的各种形式的交换;(3)役畜、农具的借用;(4)无偿的劳动援助;(5)役畜的共同饲养和利用等。而在这里“搭伙”指的是两家或者多家联合,共同使用一家或者合资购买的生产工具,对于公共物品只要一家拥有使用权,则“搭伙”的另一方或者多方均可受惠。这种“搭伙”在村庄中不仅表现在农业生产中,还存在于日常生活中。这种“搭伙”是众所周知的,并得到了乡民的普遍认同,我把它称为“明搭”。当下随着经济条件好转,生产工具普及,这种“明搭”在村庄中逐渐减少。然而这种形式却在这次规则更替中获得了新的衍生。我把这种新的衍生形式称为“暗搭”,所谓“暗搭”是指其中两家或者多家并没有明确的搭伙关系,而且两家在日常生产中,各具一套完整的生产工具,只是在某些临时场合选择“搭伙”,其“搭伙”方式也与“明搭”存在明显不同,其表现是自己不用出具任何生产性工具,而是完全使用另一方的生产工具,日后以现金或者其它形式偿还。这种“暗搭”者之间多为关系较为亲密或者有直系血缘关系者。且这些“暗搭”的前提是双方目的相同且具有可操作性(例如用井时两家土地紧挨)。而之前的“搭伙”不完全或者不需要存在这种一致性。
“明搭”则多是出于搭伙双方或者一方的生产工具不齐备或者劳动力不充足,为提高效率节约时间和资本而做出的理性选择。“暗搭”虽然搭伙者是出于理性选择,而被搭伙者则往往不是。其原因是在“暗搭”结束之后,搭伙者往往不考虑被搭伙者的时间、劳动力以及生产工具的磨损,而是以直接消耗作为支付的最终依据。这种付出与回报之间会出于人情、面子或者算计方式等差异,而出现亏损。这种亏损又大部分由被搭伙者所承担。对于搭伙者是出于理性做出的选择;而对于被搭伙者来说,这显然是非理性的。这种非理性的行为背后是否是我们所描绘的道义逻辑呢?作者观察后认为这显然不是,这是双方共谋的结果,当一方陷入理性禁区时(如先来后到的秩序形成,后来者无法改变秩序时,便选择“暗搭”),为突破理性禁区,“暗搭”成为一种攫取理性的手段,而不是道义的考量,表层道义成为了掩盖理性攫取事实的面纱。
结论
通过对集社会性与生产性相结合的“抢井”、“搭伙”规则继替的参与性观察,作者认为中国农民的行动逻辑是建立在地方性文化基础之上的道义面纱下的理性攫取,这一认知逻辑得以产生的基础是由于乡村社会关系的高度累积化造成的以伦理道义为表层的理性选择结。
参考文献:略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索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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