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
美国政府早在1922年就开始研究将农业保险作为政策工具的可行性,到1938年经《农业调整法》授权后开始正式实施联邦农作物保险政策,其发展历程大体分为三大阶段。第一阶段是1938—1980年。农户不愿意参加保险,导致联邦农作物保险业务规模长期维持在较低水平。到1980年,农作物保险的开展范围仅限于全国50%的县和26种农作物,参保面积只有2600万英亩,约占耕地面积的6%。第二阶段是1980—1993年。1980年美国对《联邦农作物保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开始实施农作物保险保费补贴,在50个州全面推行农业保险,鼓励私营保险公司参加农作物保险和再保险。此后,一段时间农业保险有了一定发展,但速度依然缓慢。第三阶段是1994年至今。1994年美国制定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采取了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水平、建立多层次保险产品体系、完善农业保险操作办法等手段,大大调动了农场的投保积极性,使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到当年可保面积的82%。
二、美国农业保险的实施机制
美国农业保险的实施机制美国的农业保险管理体制和实施机制也经历了重大调整过程,经过长期探索最终形成了现行架构。一是联邦农作物保险管理机构。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 RMA)和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 FCIC)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目前员工为455人,总部在华盛顿,还有10个分支机构分布在全国。风险管理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制定农业保险政策、提供农业再保险、对经营农业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进行补偿以及开发新的农业保险品种等。过去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曾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但目前已经不再承担原保险业务。二是直接经营农作物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三是为农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组织一类是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组织,诸如美国农场局联合会( AFBF) ,主要作用是反映农户利益和诉求,通过影响立法机构、社会舆论等途径争取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有利于农场利益的政策措施;另一类是包括政府支持下的公共农业推广服务系统和各种盈利或非盈利农业服务组织,主要是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帮助农场选择适当的作物保险品种。
三、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新特点与新趋势
1.保险在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框架中的地位日益突显
无论是从政府投入的财政补贴资金规模,还是从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和提供的风险保障等指标看,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地位和作用都在不断上升。特别是2008年农业法案到期之后,到目前虽然新的农业法案尚未正式出台,但从分别经过参众两院通过的《2013年农业改革、食品与就业法案》和《2013年联邦农业改革和风险管理法案》来看,受财政预算紧张、农产品价格上涨、农业风险增加以及世贸组织谈判需要等因素的影响,重要的趋势是取消对农场主的直接支付补贴项目,并小幅缩减为穷人提供补助的食品券项目,但加大了对农作物风险管理项目的支持,扩大了农作物保险的补贴额度和覆盖范围。
2.风险保障水平由以产量为基础向以收入为基础转变
美国农业保险品种繁多,但大体可分为以产量为基础和以价格为基础两类。所谓以产量为基础的保险产品,指以产量损失达到一定程度作为赔偿发生条件的险种,这是美国农业保险的传统品种,如巨灾保险( CAT)、自由购买的保险( Buy Up)等;以收入为基础的保险产品,则通过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与农业保险政策相结合,把价格变化对收入造成的不确定性纳入了风险责任之中,以收入低于一定水平作为农业保险赔付的条件,这是在原有以产量为基础的保险品种上发展起来的新品种。由于风险保障的覆盖范围更加广泛,以收入为基础的保险产品受到了农场主的普遍认可,近年来在农业保险业务中所占比重逐步提高。到2010年,若以保单数量计算,以收入为基础的保单占56%;若以保费为基础计算,农业保险保费的75%来自以收入为基础的保单。以收入为基础的保险品种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
3.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作物不同农场设计差异化的农业保险品种
由于农业的产业特性,不同区域、不同作物以及不同类型的农场对农业保险有着差异化甚至截然不同的需求。为满足多样化的农业保险需求,美国开发了类型多样的农业保险产品。一是针对不同的区域设计保险产品。二是针对农场不同层次的需求设计保险产品。除了完全由政府提供保费补贴及基础保障的巨灾保险(CAT)之外,还设计了最高可保85%产量和100%价格的保险产品,农场主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参保品种和保障水平。三是针对不同的作物设计保险产品。除了针对种植业的以产量或收入为基础的传统保险产品之外,还针对不同产业特征和作物品种设计保险产品。四是针对不同的投保单位设计保险产品。有以地块为单位的保险品种,有以农场为单位的保险品种,还有可供几个农场一起投保的保险品种,以及以某一区域为单位设计的保险品种。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农业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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