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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鹏辉等:新乡贤:内涵、作用与偏误规避

[ 作者:胡鹏辉 高继波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5-05 录入:19 ]

摘要:文章提出新乡贤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有资财、有知识、有道德、有情怀,能影响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并愿意为之做出贡献的贤能人士。在目前乡村价值规范体系坍塌的情况下,新乡贤的核心作用在于凝聚乡邻,以道义整合利益,发展出在新时代下适应乡村发展的共享价值规范体系。在此基础上,为乡民提供一套行动准则,实现乡村治理由“主体到规则”的转变,进而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与此同时,需要规避一些可能出现的认知偏误:首先,新乡贤不应是“现代化治理”的主体,而是起到助力作用,乡村治理的主体应是乡民;其次,“新乡贤”是可以促进和催化的,但绝不能“培育”;最后,通过建立完善、规范的约束制度和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并发挥“同乡会”“团拜会”与各种仪式性活动的优势来培育新乡贤的作用环境。

关键词:新乡贤 “在乡性” 价值规范 村民自治

一、新乡贤的内涵

新乡贤脱胎于传统乡绅,其“新”主要体现在三方面:首先,产生环境的“新”。传统乡贤的产生基础是封闭静止的乡土社会,新乡贤产生于快速流动的市场经济环境之中。其次,权威来源不同。传统士绅依靠其所具有的功名以及他为族人提供的庇护而具有权威,新乡贤则主要依靠其道德水平与政治、经济地位的结合而获得权威。再者,治理空间与机制不同。传统乡土社会不太重视国家法律和契约。

既然新乡贤传承于而又区别于传统乡绅,笔者认为“新乡贤”这一概念应该包括四个维度的内涵:第一,具有一定的知识文化,不仅仅是了解科学知识,具有经济眼光,并熟稔现代社会运行规则,更重要的是熟悉乡村社会交往原则,这是其嵌入乡村社会生活并发挥作用的前提。第二,道德高尚,其行为举动得到乡邻的认可与效仿。第三,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有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时间,具备足够的行动力。最后,即是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意愿,亦即“在乡性”。因此,可以将新乡贤界定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有资财、有知识、有道德、有情怀,能影响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并愿意为之做出贡献的贤能人士。

因而,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乡村能人,还是离乡的成功人士,均可称作新乡贤。但从现实而言,笔者认为新乡贤的来源主体不应该是目前广为宣传的居城的成功人士,当然,并不否认其成为新乡贤的可能性。新乡贤的来源可能是多样化的。除了离乡的成功人士之外,带着资本下乡的城市人、文青(愿意在乡村做文化工作的人)都可能成为新乡贤。而且,在乡村生活的某些领域,其还可能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真正了解农村、熟悉乡村社会交往规则且可能愿意奉献于农村的恰恰是在农村生活并从事生产经营的乡民。同时,他们一般也是乡村中有较高文化水平、具有一定市场眼光的人,颇得村民认可和尊敬。相较而言,他们最适合,也最可能承担新乡贤的责任。

因此,本文认为应该将新乡贤的主体定位为居住在乡村的复合型精英。不管是经济精英,还是政治精英,抑或公共事业的领导者,都要求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这是其获得权威的不可或缺的基础,也是其号召力(吸引力)的源泉。

二、重构规范:新乡贤的作用

重建乡村社会的根本途径在于重建乡村情感共同体。在传统价值体系崩溃的今天,只有重新建立一套共享的价值规范体系,才能推动乡村治理从“主体到规则”的转变,实现乡村社会的自组织和村民自治。因此,新乡贤的核心作用在于凝聚乡邻,以道义整合利益,通过自身的道德引导建立一套村民认可并参与的新式乡村行为规范体系,最终实现乡村的自组织。

第一,“新乡贤”能够凝聚乡邻,亦即在乡村公共生活(包括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公共事业等)中起到关键作用。

“新乡贤”作为生活于乡村或居于外域但情系于村的贤能,在乡民中拥有崇高威望,可以通过自身权威感召乡民,从而将乡民凝聚在一起,共同参与乡村公共生活。具体而言:在经济发展方面,“新乡贤”中的经济精英能够通过自身的人脉和资源带动当地居民一起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他能够收获到来自共同体成员的认可和尊敬,获得生活的满足感与人生的意义感;在公共事业方面,作为与普通乡民有共同利益关联的“新乡贤”群体,在面对乡村公共建设缺乏的情况下,往往有能力也有意愿参与其中。时常能够看到在乡村社会中,他们发起并主持公益事业活动。依靠“新乡贤”带领普通乡民开展此类活动,极大地促进了乡村公共事业的发展。此外,“新乡贤”所拥有的乡村工业或农场所起到的作用不仅仅是提供工作岗位,带动经济发展,还有积极的外溢效果,即缓解农村留守人口问题。

第二,通过道义整合利益,发展出一套适应乡村社会的共享价值规范体系。

“新乡贤”群体的勤劳、正派、有知识以及有技能而受到村民的尊重。同时,他们能够在生活方式和处事原则方面给普通乡民以示范效应,正直、善良、勤劳的品质会逐渐濡化乡民、涵养社会风气;公正无偏的调解,能化解目前在农村中存在的诸多矛盾,维护乡村秩序。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将道义置于乡村生活准则的顶层,通过社会道义整合乡民中存在的纷繁复杂的利益,实现道义与利益的统一。传统先民尚可以做到以义制利,儒商风范被传为佳话,当代乡民也完全可以做到。经过道义对利益的整合,进而可以通过道德文化的涵养形成一整套乡村共同体“共享的价值、规范和意义”,最终实现乡村社会的团结与发展。

第三,通过建立共享的价值规范体系,为乡民提供一套行动准则,进而推动村民自治。

现实生活中,在组织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管理规范出现失衡与冲突,这对乡民生产生活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传统社会,由于皇权不下乡,乡村的规范基于乡绅从儒家伦常的基础上制定,在形成普通村民认可的规则(乡规)之后,它反过来制约了包括乡绅群体在内的整个乡村居民的行为。目前的困境就在于法律观念难以融入乡村社会和传统规范体系的崩溃(或与律法原则相冲突)。因此,作为地方与现代文明精英集合体的“新乡贤”,其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在乡村缺少乡民共识的价值体系的情境下,依据法律和乡村社会的交往原则,重新构建一套新的符合时代要求的,乡民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系。这一套行为规范体系,最终将形成村民自治的价值和规范基础。

概而言之,新乡贤能够凝聚乡邻,在乡村公共生活中起到关键作用;能够通过道义整合利益,发展出一套适应乡村发展的共享价值规范体系;通过建立共享的价值规范体系,为乡民提供一套行动准则,进而为村民自治提供保障,促进村民自治的真正实现。

三、规避偏误:如何认识新乡贤治村

第一,“新乡贤治村”本质上是一个人治体系。

目前的主流宣传时常能看到诸如“发挥新乡贤在乡村现代化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和“新乡贤是乡村现代化软治理的重要方面”,“提倡新乡贤治村”等话语,这是一个可能产生极大偏误的提法。现代化治理的根本和基础是法治,是以制度化的方式来治理乡村社会,德治则是法治基础上的进一步要求以及对于法治的补充与辅助。传统中国社会,由于国家政权没有深入到乡村社会,只能依靠乡绅来制定乡约规范、维持乡村秩序。这一过程实际上是乡绅个人(抑或乡绅群体)依靠自身的权威和乡规民约替代了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作用。这样,即使乡绅因其本身的道德品质能够较为公正地处理矛盾纠纷,赢得村民敬重,但乡村社会秩序也因此极易遭受人为因素的破坏。如果提倡“新乡贤治村”,则在一定程度上回到了乡绅治理的逻辑。这从本质上讲违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不符合现代化治理的要求。

“新乡贤治村”在实践中还可能出现一些弊端。

一方面,可能会出现“以公济私”、村庄民主萎缩的问题。新闻媒体时有报道:一些“能力型乡贤”在初期通过私人资源来推动乡村社会发展,但在获得普通村民认可进入乡村基层政权领导阶层后,却以此换取更大的私人利益,进而危害乡村的公序良俗。普通村民在这一过程中,仅可能享受到一点“财富滴流”。另一方面,强调“新乡贤治村”虽然确实能够利用私人资源来弥补集体资源的不足,但也会造成农村基层政府过度依赖私人资源,从而出现政府在本应承担的社会服务中缺位的问题。必须要明确,治理乡村社会、恢复乡村活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制度规范的支持,如果只强调“新乡贤治村”而缺少必要的民主监督体制,就可能出现如上弊病。

第二,“新乡贤”本身不能被培育,只能培育其发挥作用的环境。

“培育新乡贤”也是目前广为提及的说法,基于这一思想,甚至还有人提出如何培育新乡贤的具体措施。比如“……有组织的动员引导,一定的资金配套扶持……进一步提高乡镇医疗水平,减少他们后顾之忧之举,也是吸引‘新乡贤’回乡贡献余热的基础工作”。这也是极为偏误的说法。一方面,新乡贤本身就饶有资财,“一定的资金配套扶持”对他们而言又有什么意义?!吸引新乡贤最终还是要依靠其“在乡性”,即情感在乡。只要情感在乡,新乡贤们自然会有动力为乡村的发展做出贡献。如果过多强调通过项目和资金的配套支持来激发新乡贤为乡村做贡献,笔者担心会形成另一种意义上的“招商引资”与“资本下乡”。

另一方面,其“文化”“道德”也是其在长期的社会交往和自我修养中形成的,而非一朝一夕可以练就,这更像是“先赋性”的社会资本,而非短期“自致性”的社会资本。所以说,“新乡贤”本身是业已存在的,而不是需要培育的,也不是培育所能造就的。况且,如果“新乡贤”本身能够培育,那么在国家花大力气进行乡村建设的过程中,完全可以培育造就一大批“新乡贤”,理论上,人人都可能被培育为贤人,但这显然是不现实的。社会需要尽量为“新乡贤”群体更好地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而非试图“培育”新乡贤。只有不断为新乡贤贡献乡村提供土壤和条件,乡村的良治才会早日实现。

第三,应是乡民治村而非“新乡贤治村”。

“新乡贤治村”与“现代化治理”中的“共治”和“自治”要求相违背。史靖曾指出,乡绅作为介于普通民众和皇权之间的中间阶层,他们的存在与发展抑制了公民自治的发展,它是民权从基层社区抬头的第一道防线。事实上,所谓“共治”与“自治”,强调的是广大村民与基层政权共同参与乡村治理,发挥村民的主观能动性与自主性,而非单一的“新乡贤”与基层政权来“共治”。从理论上讲,“乡贤群体应当成为基层社会治理新助力”,其角色定位是辅助而非现代化治理或软治理的主体。在前文提及的发挥新乡贤在凝聚乡邻、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核心作用中,指出了其通过以道义整合利益方式,最终建立一套乡民情感共识、价值共享的价值规范体系,其目的还是为了发挥乡民在乡村自治中的主体地位。因此,虽然强调其核心作用,但绝不是现代化治理的主体,而是起到重要的桥梁作用。

四、结论与余论

在未来的实践中,应该积极培育“新乡贤”参与治理的环境,促进其为乡民做出更大的贡献,并同时获得自身的满足。本文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完善、规范的约束制度和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

在强调乡村“共治”与“自治”的背景下,需要再次强调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义。这是因为,乡民才是村庄治理的真正主人。尽管新乡贤在村庄治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但其“权力的获得、运用和监督,都须严格依据村民自治有关法律制度运作”。同时,正如樊平曾指出的“……富人当选后也不能因其是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当选,就否定民主监督的必要性”一样,在认可新乡贤的作用、培育新乡贤发挥作用的条件时,也不能否认政府和普通乡民监督的重要性。具体而言,一是新乡贤的权威和职权必须来自乡民的知情与认可,二是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要按照行为规范行事,做到公私分离,且接受普通乡民的监督。然而,“在市场经济及大众文化盛行的今天,财富已经成为村庄社会中衡量个人价值的基本尺度”,特别地,很多乡民仅以财富来判断与认可新乡贤的能力和权威。在新乡贤与普通乡民处于地位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很难真正发挥普通乡民的监督作用。此时,就更加需要一个完善、规范的约束制度和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同时,也需要动员和激活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扩大村民参与的公共空间,训练公共治理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规避上述提及的弊端,更好地发挥新乡贤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逐渐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实现“自治”与“共治”、“德治”与“法治”的乡村治理新局面。

其次,发挥“同乡会”“团拜会”和各种仪式性活动的优势,促进新乡贤与乡村的情感维系。

行文至此,有一个关键问题需要回答: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如何能够保证新乡贤长期持续地为乡村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本文认为,“新乡贤”对乡村生活的热情和动力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首先,作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在乡“新乡贤”群体自身就有经济产业在乡村,缺少良好的公共设施条件本身就会影响到他们经济活动的开展和对品质生活的不断需求;其次,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离乡“新乡贤”群体则追求一种名誉感和价值感,乡村中通过树立“功德碑”,举办“团拜会”等多种仪式性活动能够让其美名流传于乡村社会并被称赞与记忆,这是包括离乡“新乡贤”在内的整个“新乡贤”群体获得生活意义感的重要来源方式。“同乡会”“团拜会”和各种仪式性活动是联结所有共同体成员情感的重要纽带,它能激发所有社群“坚持‘团结’的核心价值。团结意味着我们是通过我们与他人的关系而实现我们自身。互惠、忠诚、共同向善是完整的人类生活的关键特征”。通过这些方式,可以不断维系、促进“新乡贤”群体与域内乡民的情感沟通与交流,形成良性的互动与沟通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新乡贤的作用,体现新乡贤的价值,推动乡村发展,最终建设成“看得见山,望得见水,留得住乡愁记忆”的美丽新乡村。

文章来源: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微信号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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